10.3969/j.issn.1001-2397.2019.03.11
吸收还是摒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反思——基于相关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
我国《合同法》并无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明文规定,相关裁判以《合同法》第94条或第110条作为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依据,均难谓妥当.考察相关裁判背后的实质动因,可以发现通过现有规则即可直接或间接达到目的,并无创设违约方解除权的必要.为违约方解除权提供正当性支撑的效率违约理论,渊源于诞生地的特殊制度背景,其自身亦存在不少盲点,且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及我国《合同法》设置的违约救济路径不相容.违约方解除权这一制度“创新”过分侵蚀合同拘束力,不符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应予以明确摒弃.
违约方解除权、《合同法》第110条、实际履行、效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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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同法立法相关问题研究”2017AFX020;2017年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违法合同的效力评价与无效类型”2017MFXH001
2019-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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