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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9.01.10

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

引用
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可以作此规定.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可以规定加害人最低赔偿数额.至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的附加过错不应成为评估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但若加害人系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

过失相抵、无过错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自己责任、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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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6(民法)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课题“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研究”14BFX074

2019-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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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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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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