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19.01.06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引用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实际上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应当由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与传统犯罪相比,研发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配会随着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而有所不同.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还会影响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甚至可能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判断.智能机器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进行刑罚处罚.此时,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有可能和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刑事责任、刑法规制、共同犯罪

41

DF611(刑法)

2019-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5-8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41

2019,4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