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8.06.12
刑事诉讼中搜查手机的法律规制——以美国赖利案为例的研究
随着手机的普及,刑侦领域对手机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由于手机,尤其是智能手机包含的信息极为丰富,如果对侦查人员搜查手机数据信息缺乏合理的法律规制,极易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为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合理平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过长期探索,最终在2014年的赖利案中确立了搜查手机数据信息的司法审查原则:警方在搜查、扣押手机机体后,如果需要搜查手机中的数据信息,必须再次申请法官许可.在我国,侦查人员在获取电子存储介质,包括手机以后,即可对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搜索、检查,无须申请有关部门许可.相关司法解释重视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载体(存储介质)的法律规制,忽视对搜查电子数据本身的法律规制;重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忽视对电子数据收集程序正当性的审查.为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搜查手机数据信息的审查机制,并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设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手机、电子数据、隐私权、审查机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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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15JYA820003
2019-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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