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18.05.11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遭受垄断损害的救济之路

引用
消费者权益具有整体性和社会公共性,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必然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权益予以救济具有正当性.总体而言,应以消费者剩余标准来确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公益诉讼人涉及原告资格问题,从既有制度来看,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应当享有公益诉讼人资格.反垄断行政主管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来规制垄断行为,而不应介入公益诉讼.从趋势上看,应当将消费者个人逐步纳入反垄断的公益诉讼人之中.禁令和认定合同无效为主、兼顾损害赔偿是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在损害赔偿方面,应当坚持三倍损害赔偿及判决前利息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惩罚性赔偿

40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反垄断法制裁的现代化研究”18AFX019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30-14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40

2018,40(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