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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8.05.07

金融“脱实向虚”之规制逻辑——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制为例

引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日趋活跃,并非全是正常商业利益驱动的结果.从纯净市场角度出发,监管部门有责任去除不合商业理性的并购行为.若资本市场有其预设的功能目的和服务方向,则证监会可通过对并购交易之规制,增加非理性并购的成本,使并购交易为实体经济融资发展服务.理性并购是一项商业决策,有其正常的交易结构和节奏.证监会可在并购交易所属业态、并购频次、并购融资渠道及规模、并购方式、并购退出渠道等方面对非理性交易予以规制.同业并购是最理性的商业并购形式,却背离有关制度理性,亟须检讨同业并购限制、禁止的规制逻辑是否仍有其存续价值;遏制非理性并购还需要限制并购频次,让并购保持合理节奏;完全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并购交易,通常不会发生“忽悠式”重组,但融资并购乃并购之常态,证监会对并购融资之鼓励又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并购活跃及非理性并购.在IPO严管时代,借壳、买壳式并购交易符合中国商业实践需求,却因存在与IPO竞争的内生局限而受到证监会严格规制,因借壳、买壳主体多为实体企业,这种规制还可能影响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并购者退出企业的时间长短不同,分别设计不同的所得税率,遏制短期的投机型并购交易,鼓励长期的投资型并购交易,是沉淀并购投资、支持并购交易“脱虚向实”的又一举措.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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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商行为及其规制”14ZDC019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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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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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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