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8.03.11
欧盟新一代投资协定“反条约挑选”机制的改革——以CETA和JEEPA为分析对象
为避免投资者“条约挑选”削弱欧盟新一代投资协定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改革成效,欧盟在《欧加全面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欧日经济合作伙伴协定》(JEE-PA)中设有“反条约挑选”机制,对适格投资者、最惠国待遇、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了改革.欧盟新一代投资协定要求投资者在母国开展“实质性经营”以减少投资者通过国籍筹划挑选传统投资协定的可能性,并正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协定中的适用缺陷,重塑“待遇”含义,限制投资者基于该条款对传统投资协定实体和程序待遇的援引.同时,新一代投资协定试图建立多边投资法庭对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去“碎片化”,削弱投资者对争端解决程序的主导性,强化程序的问责性、独立性和组织性,降低投资者挑选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可能性.
欧盟、新一代投资协定、反条约挑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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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后期资助项目“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二元制度建构”GH17HFX01;广东省教育厅2017年度特色创新项目“自由贸易协定话语权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2017WTSCX030;2012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欧债危机背景下中国与欧盟贸易摩擦与对策研究”2012EFX001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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