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8.03.09
受贿罪构成要件涵摄下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之一,需要结合其与其他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予以重新审视.基于受贿罪的客体与核心特质,“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归属于客观要件,否则难以与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相契合.在此前提下,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的超过要素,仍然面临着令人尴尬的司法处境,在功能运用与程序证明层面都有明显的不协调之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客观方面强调的是权钱交易而非“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索贿”与“收贿”中区别对待“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没有理论根据也无实际必要.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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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6(刑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7M622954;2017年度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项目Xm2017168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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