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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8.03.03

大额持股披露义务规制

引用
最近一轮的敌意收购浪潮引发了资本市场各方对大额持股披露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的理论纷争.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毋容置疑,要求投资者披露其持有上市公司大宗股份信息有其正当理由,但应平衡积极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之间的监管负担.抑制这些积极股东的短视主义或投机主义固然重要,但因敌意收购本身并无原罪,故立法者不应矫枉过正、一味收紧大额持股披露监管规则,尤不应把道德上的苛责或情绪化表达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偏惠于一方,阻碍收购市场的发展.

积极股东、持股披露、敌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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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破产公司集团的处置”2015BFX005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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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40

201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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