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8.02.12
论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的履行障碍与相对豁免
高难度、高虚耗与低效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改良论”与“废除论”是学界从制度存废角度展开的“路径选择”论争,但终究难为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履行障碍的破解提供可靠理论方案.从“义务相对豁免”角度切入与展开,允许企业以委托第三方治理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设备)等方式有条件地获得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的豁免,符合激励理论、规模经济理论与“理性经济人”假设.希冀通过立法明确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相对豁免的适用条件、审定程序、政府监管与责任保障,构建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的相对豁免制度,以期促进“三同时”义务履行障碍的消释.
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履行障碍、相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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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义务的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13BFX033;2016年度司法部重点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责任界定研究”16SFB1008;2011年度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环境义务重心的实然与应然”CDJSK11012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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