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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8.01.06

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的理论解析与优化路径

引用
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恢复正常纳税信用,契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效率提升、征纳秩序优化的法益目标.其基本原则是坚持失信惩罚与修复激励、行为修复与信息修复、纳税人纠错与政府认可的统一.当前我国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在立法方面位阶较低且相关立法衔接不畅,在申请方面主体范围偏小、实体条件较低且程序条件不明,在处理方面主体单一且期限规定、异议处理机制缺失,在结果公示方面程度偏低且自主解释说明机制缺失,在监督方面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不力且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缺失.因此,应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法律体系,健全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机制,规范纳税信用修复的处理机制与公示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与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扭转税务机关与失信纳税人因失信惩罚而陷入的“双输”困境为“双赢”状态.

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申请主体、修复处理、结果公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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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2(经济法、财政法)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财税体制改革法治化建构研究”14BFX09;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纳税人优惠权的理论解析与制度优化”2017XZXS-009;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创新项目“纳税信用修复法律问题研究”2016JJF-B02;央地共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项目

2018-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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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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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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