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7.06.15
转载报刊的法定许可权与首发报刊的专有使用权之冲突及解决——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8条
主流观点认为,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法律关系主体仅限于转载报刊与著作权人,而与首发报刊无关.但通过对《著作权法》体系性解读可以得出,取得作品专有使用权并将其公示的首发报刊有权排除其他报刊的转载.否定首发报刊专有使用权的观点和做法缺乏理论基础和比较法依据,并造成实践中首发报刊与转载报刊利益冲突与失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肯定取得作品专有使用权的首发报刊有权禁止其他报刊转载的立法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但应从以下方面完善:(1)保留公益性报刊的法定许可权,对经营性报刊采取授权许可;(2)出台公益性报刊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主管部门进行个别认定并公示;(3)将首发报刊纳入付酬对象范围中并就其与著作权人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权、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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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1(民法)
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6JK1795;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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