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7.06.10
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
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设立,因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视之.基于两者的紧密联系,应将网络移动支付视为信用卡的新型支付方式.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冒用的主要类型是冒用网络移动账户实施侵财;冒用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间的逻辑冲突进一步放大,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迫在眉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手机并利用其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转账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网络移动支付、金融账户、信用卡诈骗罪、冒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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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ZDB147;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CLS2016ZDWT48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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