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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7.06.05

完善我国质权制度的建议

引用
民法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补充之处:流质禁止的规则有必要加以修改,赋予利益受损者以一定期限和条件下的撤销权应为最佳选择;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转质形态并设立相应的规则;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加以规制;对权利质权的客体应持开放态度,权利质权的效力亦应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影响,应在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参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登记方式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此外,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损害他人利益时撤销权的行使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质权人返还质物的,应视同放弃质权;票据质押等情形下“背书”的特别成立要件也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民法物权编、流质开禁、转质权、动态质押、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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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担保创新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14FXB006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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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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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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