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7.06.04
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的建议
留置权仅担保承揽、运输、保管、行纪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债权以及无因管理人、遗失物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人因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而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可直接对第三人动产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占有动产非因债务人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只能类推善意取得之法理成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与动产应属于相互持续性经营关系,可不受“不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规则和“比例原则”之限制,但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留置权适用范围、商事留置权、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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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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