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7.05.12
侵权按份责任诉讼形态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司法适用为中心
侵权按份责任具有“内外关系上的按份性”,是其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重要区别.在诉讼形态的选择上,针对“内外关系上的按份性”,有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种对立的观点.案例分析表明,实践中对待侵权按份责任所适用诉讼形态亦呈现出多样化、任意化的特点,未形成统一做法.其原因包括我国缺少将债与诉讼形态相联系这一大陆法系的基本方式,且我国民事程序法的诉讼形态规定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应采取特殊化、具体化的解释路径解决此问题,允许权利人起诉全部或部分按份责任人承担责任.基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撤回部分起诉应受到时间和具体理由的限制.在权利人部分起诉时,基于查明事实和保障其他侵权人利益的目的,其他侵权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在存在未知名侵权人时,适用单独诉讼,直接对此作出裁判.
侵权按份责任、诉讼形态、按份之债、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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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14CFX028;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0XNI033
2017-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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