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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7.05.11

犯罪构成视野下的侦查取证新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实践路径探索

引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是要求刑事诉讼各阶段都要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证据为核心.刑事诉讼是建立在既有犯罪事实基础之上开展的与刑法契合性的查证判断过程,侦查取证的本质是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发现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可证明性是侦查取证的逻辑起点.在侦查程序中,实施案件事实递进判断是犯罪构成的主要功能,侦查不同阶段犯罪构成要件查证重点和运用次序存在差异;围绕行为主观要件查证这一核心夯实行为客观方面证据材料才能为审判阶段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裁量奠定良性基础.

以审判为中心、犯罪构成、侦查取证、主观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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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5年公安部软科学理论研究课题“正当程序理念下侦查权力约束机制的改革与完善”2015LLYJJXST039

2017-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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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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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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