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7.05.09
共犯与身份竞合时的罪责认定——以“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为视角
“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人”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竟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
密切关系人、共同受贿、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正犯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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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重庆市法学会2016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新形势下行贿、受贿犯罪问题研究”CFH2016A04;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度校级重大科研项目“我国刑法立法的现代转型与系统修正研究”2017XZZD02
2017-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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