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7.05.07
论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受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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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生视野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14ZDC028;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网约车法律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2017ZDIXM005;江苏高校境外研修计划资助项目
2017-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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