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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7.03.14

德国侵权法上的继发性损害类型及其启示

引用
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后因其自身自始即存在的瑕疵,导致物之整体价值减少、无法使用或完全灭失的场合下,当受害人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时效期间届满而无法通过合同责任主张法律救济时,德国司法实践为给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而通过法之续造,发展出所有权侵害的继发性损害类型,并将之纳入《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涵摄范畴,为受害人提供了适当的救济方案.对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时,审慎关注德国司法实践于此通过规范解释路径处理法之安全性与向社会生活开放性间之紧张关系的有益经验,有助于法院具体案件审理时,能在维护法之安全以及权威的同时保障具体人在法律上的充分实现.

继发性损害、整体性利益、等值性利益、所有权侵害、物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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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7(法的理论(法学))

北京市2015年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FXC046;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度中财121人才工程青年博士发展基金QBJ1407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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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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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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