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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7.03.04

财产权的类型化、体系化与法典化——以《民法典(草案)》为研究对象

引用
财产及财产权在民法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从罗马法、近代法到现代法,作为权利对象的财产,已在物质化财产之外产生了诸如信息财产、金融财产、人格财产等“新财产”.财产利益表现形态的差异化,是划分财产权类型的基本标准.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受到冲击,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现代财产权体系由此形成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循应社会变迁和法律变革的时代潮流,遵守融经验与理论于一体的立法原则.对财产权的法律形式构建,似可以民法法典化为首要,以民事单行法为基础,以民事特别条例为补充.

财产、财产权、类型化、体系化、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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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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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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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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