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13
法院院长职权结构优化论——基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的考量
法院组织理论与诉讼原理具有深刻内在联系,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视角考察我国法院院长职权的层级结构,可以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大陆法系普遍认可法院院长具有适度的司法行政权,并以不侵害审判核心事务行使为前提.就我国现实而言,法院院长职权重塑的逻辑前提是审判业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科学分类.对法院院长职权应划分为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在审判职权行使方面遵循与法官同权原则,限制院长程序性决定权,确立院长审案分案的一般规则及动态调整机制;司法行政职权则应保持谦抑,开列院长司法行政职权清单有助于预防权力跨界.
诉讼程序、法院组织、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法官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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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项目“司法责任制重大问题研究”CLS2016FLSS-ZDWT01;2015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重点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衔接研究”XZYJS2015005
2017-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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