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11
《刑法》第64条财物处理措施的反思与完善
《刑法》第64条的现有规定造成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含义的模糊和逻辑关系的混乱,也无法同刑诉法的相关措施进行协调.只有在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是程序性处理措施,返还和没收是实体性处理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各项措施的适用对象,并将第64条之规定分为两款,才能理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制度,为依法顺利追赃奠定基础.
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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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13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赃物的跨境追缴机制研究”13SFB3014;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YETP0293
2016-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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