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6.05.09
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的设置及适用
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金融原理双重检验的司法规则完善建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具有不同的经济机理,前者不能参照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基于对现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建议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数额标准以“累计交易量”或“非法获利数额”分别重新加以设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释、法定刑、法律与经济分析、经济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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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DB147
2016-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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