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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6.04.11

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引用
2012年“人权入法”是我国人权保护工作的又一里程碑.但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均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误区:将刑事法律当成“被追诉人的大宪章”,过于强调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权,有的甚至提出了“宁可错放,也不错判”的主张.这种观点不但与“三大人权公约”冲突、自身存在逻辑矛盾,而且有碍司法公正.事实上,无论是从犯罪的本质、刑罚的根据、刑法的调整对象看,还是从“两法”的目的与任务看,刑事司法中保护的都应当是包括被害人、被追诉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人权.保护方式有三种:通过打击犯罪、消除犯罪对全体公民人权的威胁来直接保护;通过限制刑罚权,防止其对犯罪人人权的过度侵害来间接保护;通过限制刑罚权,防止其对无辜者的侵害来间接保护.将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定位为保护全体公民人权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司法、人权、全体公民、直接保护、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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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国家发改委项目“促进区域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2011-47-02

2016-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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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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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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