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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6.02.07

事实与法律:损害的二象性及其展开

引用
事实与法律在本体论和规范论上都不能实现泾渭分明.这决定了损害也有二象性,既可分为事实意义和法律意义等理想类型,又可依事实或法律属性建立众多现实序列.在实体法上,从法律效果的角度反观损害致其本质上无法纯化为事实.要件交错性从外部要求综合其他要件整体判定损害,损害的结构形态则在内部使损害明显包含了评价要素,两者均使损害负载了法律属性,并对规范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程序法也须结合损害的二象性设立具体制度.真正的证明对象应限于损害的事实成分.证明标准须按照损害的具体类型予以调整.事实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损害都存在推定问题,但适用范围存在差别.以“得利”替代“损害”和损害法定是损害证明的重要替代机制.

事实与法律、损害的二象性、实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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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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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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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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