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10
政府干预农业市场制度创新的法律机制
创新农业市场制度是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政府在农业市场制度创新中起着关键作用.政府干预农业市场制度创新必须以维护农民产权权利和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为基础和前提,必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干预的逻辑结构与市场的逻辑结构是一个相互嵌入的互补结构.从静态方面看,政府干预市场的构成和阶段取决于市场构成的性质和不同阶段的需要,政府在扶持农业发展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在要素市场中承担法律供给责任,在经营体制结构性创新方面应助成产权制度与经营制度之间的融合,在培育交易市场方面承担服务功能.从动态方面看,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取决于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政府调控能力之间的变化,政府干预的对象、预期、程序、步骤、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治要求.
农业市场制度、政府干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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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选择性社会管理创新权的行政法学研究”11BFX095;2014年度江西财经大学校级重点课题“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4FX01;2015年度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引导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5FX028
2016-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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