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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09

论税法解释类型化方法

引用
传统税法解释类型化方法以“事物本质”作为类型化的基础,从“简驭繁、统一公平课税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价值推演出稽征经济原则、课税平等原则和私人领域之尊重这三大立论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事物本质”概念模糊性产生的过度类型化等行为,动摇了稽征经济原则与课税平等原则,其合法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界与理论界.类型化方法在税法解释中的适用应在解决立法意旨的“存在”与“认知”存疑的前提之下,将其与立法意旨相结合.立法意旨有助于人们认定税法规范中的类型标准、框架,继而依据类型标准、框架判定税法现象、事实是否符合税法规范所规定的相关类型,以图缓解“事物本质”所引发的适用争议.

类型化、立法意旨、事物本质

38

DF432(经济法、财政法)

2016-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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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8

201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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