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05
论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以区域合作协议为例
区域合作中的地方自主权涉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分工,是我国区域法律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宪法问题.从区域治理的历史变迁和区域合作协议的文本考察来看,地方政府拥有的自主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地方政府自由行使区域合作中的自主权是法律的常态,而中央政府对区域合作行使批准权则是法律的例外.而这种地方自主权主要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和中央的授权.只有影响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平衡的区域合作协议才需得到中央的批准,包括可能涉及中央最终决定权的区域合作协议,可能影响中央控制力的区域合作协议,以及可能影响协议非成员方利益的区域合作协议.基于合作单一制理论,中央对区域合作的充分参与是地方自主权的法律支撑.
地方自主权、区域法律治理、区域合作协议、功能性中央权威标准、政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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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协议——中国特色的区域法制的协调机制研究”08CFX14;上海浦江人才计划项目“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研究”15PJC066
2016-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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