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16
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民事诉权滥用不仅是一种违背民事诉讼目的的行为,也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须要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行为.认定当事人构成民事诉权滥用,应从当事人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诉讼行为的失范和诉的利益的缺失三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判断,以避免阻却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基于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顶层设计,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者,应根据民事诉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层次地惩治和预防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从而更为有效地减少和消除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实现诉讼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行.
民事诉权、诉权滥用、判断标准、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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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4辽宁省教育厅一般项目“民事诉权的保护与规制问题研究”W2014152;2015辽宁省法学会一般项目“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LNFXH2015B004
2015-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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