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15
物权私法保护方式的体系纷争与调和
我国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除自力救济与不当得利之外,确立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因侵害物权的行为所生的侵权责任分立的双重体系,这既与德国民法上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体系不同,也与英美法系单一的侵权责任形式有异.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具有独立的价值,不可被侵权责任所取代;侵权责任方式扩张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侵权责任方式而非物权请求权.
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占有恢复关系、侵权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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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14ZDC018
2015-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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