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03
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模式设计、基本路径及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均提出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制度.由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实际上,学界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废的讨论由来已久.各级法院也在尝试采取各种改革措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建议.基于国内目前司法运行环境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审判委员会不宜被废除,但应创新制度安排的理念,对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可以修改国内相关法律,突破现有的二元制审判体制为“二元半体制”——“一审+二审/审判委员会”,在审委会内部设立大审判庭,并按照案件性质对审委会委员进行专业分工,明确赋予其就重大和疑难的个案进行审判的权能及问责机制,同时,积极发挥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咨询职能.
审委会、改革模式设计、职能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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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问题研究”14BFX189
2015-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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