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4.09
不动产事实物权的适用与理论阐释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相对,是指虽不符合物权公示要件但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真正物权的权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使用了“事实物权”这一概念,由此引发相关法律体系的嵌入与兼容性思考.事实物权的正当性有两个论据:正当原因理论与动态物权理论,前者涉及物权取得须取决于一个正当原因,后者在于说明交易中的物权生成具有渐进性,承认物权变动过程中存在一种新型的由习惯法所创设的中间型权利.新型的转让型事实物权因不需要满足法定的公示要件,因而与传统法的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在理论层面可以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宽松解释和对物权公示要件主义的限缩解释,以及不完全物权理论来予以支撑与证立.
不动产事实物权、正当原因、动态物权理论、不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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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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