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4.08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学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之争实为民法体系的选择之争;但无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还是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在其各自体系之内均无法完全逻辑一致地得以贯彻.未来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首先,应当摒弃物权与债权抽象化的思维方式,将物权、债权概念仅作为财产权利的两个种类;其次,将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区分作为民法体系的一条暗线来贯彻,即不需要通过构建独立的请求权体系或责任法体系来体现.在完善后的民法体系当中,物权请求权制度能够和谐地融入到完善后的潘德克顿体系当中;通过物权请求权制度对物权进行保护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司法适用的方便性要求.因此,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存在必要性.
物权请求权、潘德克顿民法体系、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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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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