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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5.04.02

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

引用
审判人员分类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是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争议最大、困难最多的一个堡垒.法官员额制应当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其前提条件,如果颠倒了这个逻辑顺序,将触动利益的人事关系改革置于明晰各岗位权限责任之前,就会引起一场无序的利益混战.本轮改革从宏观到微观涉及体制改革、机制改革、程序改革等环环相扣的各个方面,应当在改革全面铺开之前,认真研究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权限和责任的定位,及其与员额制法官之间的职权责界分标准,以作为审判人员改革的基础.

审判人员分类改革、法官员额制、审判人员、司法职能、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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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事司法权优化配置研究”10YJA820020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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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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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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