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3.13
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构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补充环境风险的行政监管、分散被保险企业的赔偿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等环境、经济、社会方面的综合效益.我国2007年以来的试点实践已充分表明,缺乏相应的立法基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业的建立和发展必然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仅增加了鼓励投保条款,尚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针对现有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应加快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其立法框架也应当具有适应当代环保需要的结构特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
37
DF469(经济法、财政法)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10CFX068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