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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5.03.01

传统行政强制类型之再造——以类型的开放性为视角

引用
新型行政手段在传统行政强制类型结构中无所归依,难以与现有法律相衔接,限制了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和发展.“行政上实效性确保手段”是在纵向上以抽象的上位概念涵括新型手段,并在横向上创设新类型——其他新型手段,因未触动行政强制的内部结构,可称为“外部进路”.然而,循此进路,其他新型手段被排斥在与之并列的类型之外,内容上又存在交叉,更加难以定性.以类型的开放性特征予以检视,传统间接强制类型化为代履行、执行罚的结构并不完整,应设立与之并列的“其他间接强制”类型,使之向新型手段开放.传统行政强制结构内部的类型再造,可称为“内部进路”.新型手段应以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定位为基础,以与现有法律相融合.

新型行政手段、传统行政强制、类型、开放性、其他间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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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3;TP3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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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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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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