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2.16
法院对医务人员过失判断依据之辨析——以《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相关判决为主要考察对象
法院在判断医务人员过失时对相关依据的适用多有偏差,实践中的结果常常与理论中的预设相左.因此,应妥当适用相关依据:医疗常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不得仅以是否与之相符为由全然判定过失,其通用性规定可推定过失,但如行为符合患者利益可予推翻.鉴定意见限于提供法官裁判素材,不能做出过失鉴定.关于医疗水平,应确定与当事医方条件相符的参照对象,并以个案情况确定其行为模式,即斟酌患者情况、诊疗行为的风险、收益、成本、发病概率及损害后果.然后将当事医方的行为与之相比以判定过失.总之,对过失的判断不仅要依据医疗常规、法律规范等通用性规定,更要考察个案的具体情况,没有统一内容的模式可循.
医疗损害责任、过失、理性人标准、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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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6(民法)
2015-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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