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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6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研究——以裁量权的建构为中心

引用
我国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的权力.一般条款以高度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如果授权执法者在适用过程中进行价值补充,执法者就因此获得一种立法性的裁量权.就我国现行执法体系而言,竞争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存在法治层面的正当性隐忧,控制裁量权滥用的制度保障措施也有欠缺.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加强行政程序的公众参与,是满足裁量权正当性的基本要求;限定裁量权行使的最佳范围,进行自我控制的功能建构,实现司法审查的良性制约,是防止裁量权滥用的必要保障.以一般条款的实施为契机,我国竞争执法机关将完成从传统执法机关向现代管制机构的演进.

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行政裁量、竞争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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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控制”2012SJD820018;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项目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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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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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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