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4
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股权众筹、集资门户、众筹平台、众筹法案、JOBS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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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研究”2014M561119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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