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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0

论预防刑的裁量

引用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报应所裁量的刑罚是责任刑,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裁量预防刑时应当重点追求特殊预防,不得使积极的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裁量预防刑时难以追求积极的一般预防,不得追求消极的一般预防;但是,如果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小则应当从宽处罚.由于预防刑的裁量是刑罚个别化的过程,所以,不能追求量刑平衡.在任何犯罪中,表明被告人再犯罪危险性小的情节都应当受到重视,对罪行严重的犯罪不适用或者严格适用酌定从宽情节的做法,违反刑罚目的.裁量预防刑时,对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既不能进行综合判断,也不能使之相互抵消;既要考虑类型化的情节,也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

预防刑、刑罚目的、量刑平衡、罪行轻重、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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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2(刑法)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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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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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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