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04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侵权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第三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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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6(民法)
西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跟踪研究”XZQNXTD2011-0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博士重点项目“侵权案件裁判中的价值判断研究”2013XZYJS007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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