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10
论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
被追诉人面对讯问时可能会保持沉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国理论界普遍存在着过于简单化地理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理论而一概否定被追诉人沉默证据能力的观点.被追诉人沉默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认为存在排除被追诉人沉默证据能力的正当理由之观点值得商榷.西方法治国家对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并非一概持否定态度,而是在一定的程度上认可其证据能力.对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之规定,各国虽然存在着差异,但也有相通之处.在《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建立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规则,明确被追诉人沉默可以有条件地作为定罪的间接证据和证明其主观态度的量刑证据使用.
被追诉人、沉默、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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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司法部2013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3SFB3021
2015-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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