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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08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研究

引用
若可以把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理解为“对同一事实的同一属性或侧面进行定性处罚上的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的话,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定性和处罚上均存在较严重的数罪并罚型、酌定从重型和实质累加型重复评价问题.这不仅表现在行为人实施的所有具体犯罪都需要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罚,而且表现为在数罪并罚等处罚基础上还要对其酌定从重处罚,以及在前述处罚基础上还要适用诸多贯彻从重处罚精神的处罚制度.如此等等之重复评价问题,既源于重刑主义观念下对刑事政策的片面理解和适用,也缘于立法技术问题造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规定的冲突.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之对策,在立法上需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改造,在司法上要避免做出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定罪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重刑主义、立法技术、罪责刑相适应

36

DF626(刑法)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10BFX041

2015-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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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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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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