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03
再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以履行辅助人责任论为视角
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自债权人对合同上之预见的尊重,即债务人得以免责的诸项要件不会因其役使第三人而发生变更.其实定法依据是有关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07条,并不需要《合同法》第121条或者其他的实定法规定补强.出于政策考量在某些情形或许需要债务人为非履行辅助人之行为负担特别保障责任,但这时需要特别立法,《合同法》第121条依然全无用武之地.
《合同法》第121条、履行辅助人、特别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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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南京大学“985三期”“司法裁判与社会变迁互动关系”项目资助
2015-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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