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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13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引用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意思自治、默示选法、法律适用

36

DF973(国际法)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问题研究”11AFX016

2014-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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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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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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