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12
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的确定与东道国发展的考量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决中或者认为东道国发展是判定投资的标准之一,或者否认,并在措辞用语上有所不同.《ICSID公约》、世界银行集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表明,东道国发展是大多数国际投资法文件规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是裁定适格投资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鉴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的要求,有关投资应当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促进缔约国繁荣”的原则要适时改进.
国际投资条约、投资仲裁、投资定义、东道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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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4(国际法)
2014-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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