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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9

疑罪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引用
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法治化,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疑罪案件从无处理过程及结果社会认同度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为解决疑罪从无处理程序规范不足与司法实践随意性大等问题,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从无处理建议权,类型化配置存疑不起诉决定权,完善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应依法规制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重视证据不足判断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完善与细化现行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强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与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说理制度;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过程,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处理程序,全面实现疑罪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

疑罪从无、程序法、法律规制

36

DF611(刑法)

2014-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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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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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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