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8
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的正本清源——兼谈嫖宿幼女罪未来的修法方向
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法目的考量,应当将其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性生理、心理的健全成长权”,而且,嫖宿幼女这一客观的行为模式也不足以导致对其需要单独制罪,因此,应当将本罪回归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幼女卖淫的特殊动态,建议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增设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相应规定.
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性生理心理健全成长权
36
DF624(刑法)
2014-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8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