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7
论我国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的法律重构
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亟需有效的行业组织.当前合作金融行业组织运行中的重重问题,要求从行业组织的模式和行业组织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进行法律重构.对于合作金融行业组织的模式,我国既要选择能满足行业组织成员自由选择需求和行业组织整体能力积聚需求的混合结构模式,又要在行业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上选择合作制组织形式,并由法律对这两种模式进行重构.对于合作金融行业组织制度,法律重构的重心主要在于对合作金融行业组织的设立、成员加入与退出、代表产生和多票权等制度进行设计.
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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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3.8(经济法、财政法)
2012年度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社员民主管理的困境与法律制度的创新: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研究”12YJC820134;2013年度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合作金融异化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3YBA210;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湘教发[2011]76号;WTO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保障协同创新项目
2014-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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